计算所关于加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规定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
关于加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加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规定》(校发培养字〔2022〕11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计算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计算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提升和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籍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培养单位为计算所且通过计算所学位会申请学术学位的硕士生。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针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学位论文格式审查、学位论文预答辩等关键培养环节,全面建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与保障制度。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要严格遵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研活动行为规范》,负责任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硕士研究生研究工作中的学术规范性和学术水平、论文写作发表、学位论文质量等。
第二章 开题报告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第四学期初完成,距离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第四学期结束前未开题的硕士研究生开题时应撰写《开题报告延期说明》,经导师签字后交教育处备案。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考核由所在科研实体组织。除有保密要求外,开题报告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考核小组应由至少3位同行专家组成,应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开题报告人的导师应参加开题报告会,可以作为考核小组成员,但不得担任考核小组组长。
第七条 开题报告成绩分为优秀(85-100)、良好(70-84)、合格(60-69)和不合格(0-59)四个等级。开题考核小组成员可参考以下内容及权重为报告人打分(总分100分):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1 |
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含理论意义及应用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20分 |
2 |
研究目标和内容、拟解决的关键技术、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可行性分析、预期研究成果及创新点 |
20分 |
3 |
工作基础、年度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参考文献 |
30分 |
4 |
开题报告完整性、讲稿组织及现场表现 |
30分 |
第八条 学生开题报告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第一次考核未通过者,可申请第二次考核。第二次开题报告考核仍未通过者,应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组织开题报告的科研实体应将开题报告考核小组确定的考核成绩及时通知到学生,并将考核过程及成绩填入《开题报告登记表》并录入研究生培养系统。
第三章 中期考核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第五学期完成,距离开题报告的时间不少于半年,距离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半年。中期考核距离答辩时间少于半年的硕士研究生毕业时应撰写《中期考核延期说明》,经导师签字后交教育处备案。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由硕士研究生所在科研实体组织。除有保密要求外,中期考核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应由至少3位同行专家组成,应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中期考核报告人的导师应参加中期考核会,可以作为考核小组成员,但不得担任考核小组组长。
第十二条 中期考核成绩分为优秀(85-100)、良好(70-84)、合格(60-69)和不合格(0-59)四个等级。考核小组成员可参考以下内容及权重为报告人打分(总分100分):
序号 |
考核内容 |
总分 |
1 |
学位论文研究情况及创新点总结,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已发表或待发表的文章、申请的专利、撰写的技术报告等) |
30分 |
2 |
课程完成情况、预期科研工作完成情况 |
40分 |
3 |
中期报告完整性、讲稿组织及现场表现 |
30分 |
第十三条 学生中期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学位论文第一次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可申请第二次考核。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者,应按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组织中期考核的科研实体应将考核小组确定的考核成绩及时通知到学生,并将考核过程及成绩填入《中期报告登记表》并录入研究生培养系统。
第十五条 对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缓慢,或在研究中存在技术路线、研究方法不当的学生,导师应指导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难以继续深入课题研究的学生 ,导师应及时终止其研究 ,重新指导研究生开题和中期;对于由于科学研究能力不足、难以取得学位论文创新成果要求的学生,导师应及早提出终止研究生培养进程的意见,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不适合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早分流。
第四章 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须至少参加6次学术报告及12小时的社会实践活动,方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硕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之前须至少参加3次学术报告及6小时的社会实践;在中期考核之前应达到所有的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数量要求。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的情况应及时填入《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登记表》并录入研究生培养系统。
第五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目的是检查硕士学位论文的工作完成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论文,保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审定同意后申请参加科研实体的预答辩。硕士研究生进行预答辩的时间距提交计算所学位会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预答辩考核小组应由不少于3位同行专家组成,副高及以上职称人数不少于2人。
第二十条 预答辩考核小组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初稿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预答辩包括:
(1)论文报告:硕士研究生按照学位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报告及回答问题。
(2)论文评价:预答辩小组对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学术水平、论文工作量、理论和实验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
(3)提出修改意见:预答辩小组详细指出硕士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预答辩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结果填至《预答辩审核表》。
(1)预答辩合格者,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补充、修改,经导师审阅后,可提交学位论文送审。
(2)预答辩不合格者,须根据专家意见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重新申请再次预答辩。
第六章 学位论文形式审查抽查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性,在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由教育处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形式审查抽查。形式审查范围为当前批次拟提交计算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教育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形式审查专家组应包含计算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或教育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其他成员应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专家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形式审查表》,教育处将专家审查意见反馈至研究生本人及其导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须对学位论文形式审查中专家指出的问题(包括类似问题)认真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提交学位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级硕士研究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