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世后我国科技发展战略的思考

关于入世后我国科技发展战略的思考

李国杰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

 

加入WTO是我国坚持改革开放的成果,也是我国走向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一个里程碑。相对于企业界和金融界,科技界讨论入世后的发展战略比较少,似乎不管入世不入世,我国科技发展战略不需大的调整。实际上,西方国家希望WTO原则下形成的国际分工是发达国家发展高科技,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多出口高利润产品;而发展中国家以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西方国家提供廉价的传统产品。如果我们不高瞻远瞩,争取主动,入世后科技发展将受到更大的挑战与制约,科技界对入世后的发展战略不能高枕无忧、掉以轻心。

一、进口替代与跨越创新

长期以来进口替代是我国实现工业化的战略之一,许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设立都是以替代某种国外进口产品为目标。国内大企业的技术改造大都是成套引进国外生产线,生产进口替代产品。这一战略对形成我国工业基础曾起到关键作用,但如果继续采用税收、投资等方面的保护政策或提供以进口替代为直接目标的国家科技投入就违背了WTO的原则。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提出“将进口替代作为唯一或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补贴”属于“被禁止补贴”,即所谓补贴的“红灯区”。

中国本土市场巨大,发展我国经济的重要国策是启动内需。国家科技投入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促进国内企业发展,在扩大在国际市场的同时必须争取在国内市场上占有更大的份额,问题是怎样实现这一目标。对传统工业而言进口替代战略曾见到一些成效,但对于高技术产业特别是信息产业,完全基于进口替代就不是明智的选择。我国863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攻关等计划有不少项目就是根据现在市场上国外公司卖什么产品就立项研究什么产品,等两、三年我们做出来可以在市场上销售时(且不说大多数是做出来不能卖的项目),人家已升级一、两代,我们打算替代的产品人家已开始清仓甩库存。这种替代失败的例子不胜枚举,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中国经济近几年一支独秀发展迅速,但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和科技基础薄弱。不管你愿意不愿意,进WTO以后,中国必然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加工制造中心,生产技术已相对稳定(大多数是中低技术)、量大面广的产品,获得相对较低的利润回报。我国目前电子信息产业中有影响高技术企业,如海尔、联想、长虹、TCL等都属于以加工为主的企业,通信领域的华为、中兴通信等企业层次高一些,利润也高一些。但总的格局是生产利润偏低的中等技术产品,这种局面短期内不会改变。国内有些经济学家以在中国做研究开发成本比国外高而人工成本低为理由,主张放弃发展高技术而优先发展劳动力密集产业,等通过加工业积累了资金再发展高技术产业,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完全按照所谓比较优势融入全球化,实现西方国家的如意算盘,其结果只会拉大与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难以积累资金。发展高技术我们需要两条腿走路,大部分加工企业通过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逐步提高技术含量和竞争力,而国家科技投入主要致力于发展高技术,争取一部分企业尽快通过技术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

所谓跨越式发展往往是指技术在转折时后来居上。高技术竞争不同于体育竞赛,每一层奥林匹克竞赛项目基本不变,只有小的增删调整,而高技术竞争是一场不断改变竞赛项目的竞赛。我们过去制定高技术发展战略往往忽视这一重要特点,总想步人家的后尘,在别人已经成功的产品方向上动脑筋,争取取代市场上成功的产品。高技术研究应当有前瞻性,信息领域一般应着眼于3-5年后可能成为市场主流的产品。信息高技术产品往往一两年就换代升级,因此落后五年与落后两年从市场竞争角度来看差别不大。中国是个大国,不能像小国一样靠一两个大公司两、三个产品方向就能冲到世界前列,但要解决创新跨越,必须有所不为,宁肯少做,而我们做的科研方向一定要达到与国外并驾齐驱。

进入WTO后,我们必须既高瞻远瞩又统筹兼顾,有步骤地调整科技发展战略,不能简单地将进口替代转为出口替代,也不能立即把全部科技投入都致力于超越发展的项目。我们在寻求高技术产业新生长点的同时要大力提升制造加工工业的技术水平,在遵循WTO原则的前提下,探索符合国情的科技发展战略。

二、国家投入与企业技术进步

科技与经济脱离即所谓“两张皮”现象是长期以来令国人头痛的顽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的各种科技计划有明显下沉的趋势,即希望国家支持的科研成果直接为企业所用。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攻关计划、中小企业基金、信息产业部的科技基金以及部分863项目都提倡企业牵头承担,这种似乎更直接见效的政策在不同程度上超出了乌拉圭回合“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绿灯条款允许的R&D范围,因为相当多的计划以支持产品商业化为主。即使是竞争前的开发活动,即非商业目的的原型研究与实验方案,政府补助也不得超过合法成本的50%,这些限制与我国目前的做法有较大冲突。许多人在担心遵守WTO规定,会不会使我们多年来强调科技面向产业的努力付之东流,进一步扩大科技与产业的距离。如果我们不认真思索,简单地把国家科技投入转向基础研究或远离企业需求的研究,这种局面是可能发生的。

限制某些企业从政府拿钱做产品商业化研究并不是反对国家以产业化为目标发展高技术。WTO有关条约中对所谓产业研究,即以发现可能有助于新的或改进产品、工艺或服务开发的新知识为目的的研究,限制较松,政府补贴允许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这种研究属于我们常说的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我国高技术研究计划与其他与产业化有密切关系的科技计划应以这类“产业研究”为主。对科技部门来讲,这就要求我们提高科研水平与能力,我们的成果应尽量辐射到更多的企业,而不提倡拿国家的科研经费研制某种可商品化的成果,然后自己办个小公司,只是本单位或个人得利。

另一方面科研部门要积极寻求技术转移的新模式,通过与企业项目合作,与企业办联合实验室等多种方式吸引企业在开发阶段增加投入。以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可根据研究成果与产业化的距离规定承担单位必须吸引企业>25%>50%的科研经费投入。事实上,中科院计算所研制曙光3000超级服务器时已做到这一点,6000万研制经费中企业(用户)投入了3000万元,计算所为了促进成果孵化,与企业合资成立了技术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6120万元),计算所承担的国家项目的成果(关键共性技术)可通过这家计算所控股的公司孵化成可商品化的产品,这些努力都为入世后的科研模式做了新的尝试。

政府直接拨款给企业开发市场产品看似帮助企业,实际上助长了企业对政府的依赖性,反而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入世以后国家要通过政策手段鼓励提倡企业加大R&D投入,这是发展经济的根本出路。WTO的限制条款是对我国企业的鞭策,企业的R&D投入真真实实大幅度提高了,我国的科技与经济就走上了健康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