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制定“知识产权法”

尽快制定“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国家的重要财富,知识产权总量及其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是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西方国家已经将高技术的知识产权当作他们与别国竞争的杀手锏。我国进入WTO以后,知识产权和人才方面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但是,我国从政府部门、科研单位到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科技成果管理缺乏知识产权内涵。虽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法”等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条例中,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有一些法律条款,但在“公司法”等法律中还有不少不利于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不利于激励技术创新的条款,例如对知识产权所占股权比例和实行期权制度的限制等。我国若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知识产权法”,科教兴国战略就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产权法”是科技与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之一,建议人大常委尽快启动“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程序,将制定“知识产权法”列为人大立法工作的重点之一,力争及早出台。

最近国家科技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面最有价值的法律性文件,特别是“意见”对长期以来困扰科技界的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做了明确的界定,这将大大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建议人大常委以科技部文件(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为基础制定“知识产权法”。根据建议人长期在科研第一线工作的体会和所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在起草“知识产权法”时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 应充分认识智力工作者个人头脑中的知识与智慧是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软件业、集成电路设计等高技术行业中,劳动者个人智力对形成知识产权的贡献往往大于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因此对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不仅应获得奖励和发明权等精神权利,而且应有相应的部分所有权。给有关科技人员股权是提高我国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出台“知识产权法”应改变我国企事业单位在人才竞争中的不利局面。

2、 不能形成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知识产权是没有任何价值的纸面上的“产权”,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法”一定要有利于推动技术转让。法律应允许企业以期权、增发新股等各种方式购买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应尽快修改现有“公司法”,承认期权等先进制度的合法性。

3、 “知识产权法”要明确对主管专利的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要求,申请专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受理和批准工作。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应如同盗窃罪一样严厉惩罚,“知识产权法”应成为治理当前不规范竞争环境的大法。

 

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