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制定国有科学数据法
尽快制定国有科学数据法
与土地、矿产、江河海洋一样,有关国土资源、地理信息、动植物种群及其基因信息等科学数据也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在世界逐步进入信息化社会的新世纪,数据资源显得尤其重要。我国已制定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有关国有物质资源的法律,但至今没有一部有关国有信息资源的法律。1991年6月美国政府明确提出将“完全与开放”的数据共享政策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之一,以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在全国实现了大规模、实质性的科学数据共享。这一开放的数据共享法律的贯彻大大刺激了美国经济发展。1995年—1999年美国平均每年经济增长2.7%,比1991年---1995年平均增长率高1.1%,据美国经济学家计算,其中0.5%的增长来自数据的共享应用(而计算机与半导体的贡献为0.2%)。
我国由国家投资、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科研单位等已获取的科学数据至少几百TB(1TB=1012字节),有些学者估计超过1PB(1PB=1024TB)。获取这些数据要使用卫星、航测飞机、基因测序仪等昂贵仪器,耗费巨额资金。如此庞大的科学数据分散在各个单位,很少共享利用。有些数据甚至是几个部门或单位重复获取,造成资源建设的严重浪费。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已明确将资源共享、制止重复建设作为我国推进信息化的一条方针。过去中央领导也多次强调资源共享,但由于部门利益和管理体制等问题,收效不大。按照依法治国的精神,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尽快制定“国有科学数据法”,将各部门和单位的数据管理纳入国家总体行为之中,将各部门的行业措施有机地融合到国家综合行为之中,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国有科学数据的真正共享。
“国有科学数据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国家资助产生的科学数据的所有权归国家,应由全体公民共享,任何单位不得据为己有。
2. 对有长期价值的数据,必须有备份,防止重要数据意外损失。
3. 数据存档必须包括便于用户使用的辅助信息。
4. 数据格式、数据处理和传输尽量采用已有国际和国内标准。
5. 数据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数据复制和传送的成本(有些数据可以免费提供,国家负担其维护和服务成本)。
6. 原则上采取无歧视的政策,即对所有用户采取完全相同的政策。
7. 有些数据可由数据生产者优先使用以验证数据质量,但国家应明确规定专用期限,超过期限后数据必须公开。
8. 明确规定给公众提供数据的标准,简化手续,使公众容易得到数据。
9. 建立国家级数据中心。
10. 国家支持通过网络连接,实现数据分布式共享。
本议案只涉及科学数据,其他由国家投资获得的经济、政治、文化信息,如人口普查数据、各级政府收集的经济信息等应另行制定相应的政策。
数据开放是国家信息化的需要,通过科学数据的共享也将促进科研,如基因分析、环保研究等。通过国有科学数据的共享将使全社会受益,整个国家受益。
(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