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所关于加强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规定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
关于加强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加强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规定》(校发培养字〔2022〕11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计算所”)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提升和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籍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培养单位为计算所且通过计算所学位会申请学术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针对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形式审查等关键培养环节,全面建立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与保障制度。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要严格遵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研活动行为规范》,负责任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博士研究生研究工作中的学术规范性和学术水平、论文写作发表、学位论文质量等。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
第五条 资格考试是博士研究生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综合考核。博士资格考核重点考察博士研究生是否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所需的基本专门知识;是否能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是否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计算所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结合开题报告进行。
第三章 开题报告
第七条 公开招考博士生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硕博连读生原则上应在转博后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直博生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第九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晚于以上时间开题的博士研究生在培养系统中会标注开题逾期警告。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距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半。除有保密要求外,开题报告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
第八条 计算所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实行集中开题制。计算所每学期组织一次集中开题。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开题后,根据通知进行集中开题报名。教育处从报名者中随机抽取不低于20%的博士研究生参加所级开题。除随机抽取外,以下几类博士研究生必须参加所级开题:
(1)外国留学生;
(2)进入第九学期及以后的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
(3)从转博起进入第九学期及以后的硕博连读生;
(4)进入第十三学期及以后的直博生;
(5)同一导师名下此前连续有两名博士研究生进入复核答辩环节(见第十一条),下一名开题的博士研究生。
已报名集中开题但未被抽中的博士研究生,其开题报告由所在科研实体组织。未报名集中开题的博士研究生,不得参加科研实体组织的开题。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考核小组应由至少5位同行专家组成,一般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同时应至少有1名来自所外或所内其它科研实体的同行专家。开题报告人的导师应参加开题报告会,可以作为考核小组成员,但不得担任考核小组组长。所级开题考核由教育处组织,其考核小组由教育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
第十条 开题报告成绩一般分为优秀(85-100)、良好(70-84)、合格(60-69)和不合格(0-59)四个等级。考核小组成员可参考以下内容及权重为报告人打分(总分100分):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1 |
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含理论意义及应用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20分 |
2 |
研究目标和内容、拟解决的关键技术、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可行性分析、预期研究成果及创新点 |
30分 |
3 |
工作基础、年度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参考文献 |
20分 |
4 |
开题报告完整性、讲稿组织及现场表现 |
30分 |
第十一条 科研实体组织的开题报告,学生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所级开题按以下处理:成绩为良好及以上者,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成绩为合格及以下或每个考核小组评分末位的博士研究生,需在同一学期内再次进行复核答辩确定最终成绩。复核答辩成绩只有合格(60-100)和不合格(0-59)两个等级,复核答辩合格者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
第十二条 开题报告组织部门应将开题报告考核小组确定的开题报告考核成绩及时通知到学生本人,并将考核过程及成绩填入《开题报告登记表》并录入研究生培养系统。
第十三条 开题报告考核第一次未通过者,可申请第二次考核,首次开题参加所级开题的博士研究生二次开题仍须参加所级开题。对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缓慢,或在研究中存在技术路线、研究方法不当的学生,导师应指导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难以继续深入课题研究的学生 ,导师应及时调整课题方向 ,重新指导研究生开题;对于由于科学研究能力不足、难以取得学位论文创新成果要求的学生,导师应及早提出终止研究生培养进程、分流等意见。
第十四条 第二次开题报告仍未通过按以下方式处理: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可提出转硕申请,经批准后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未申请转硕或者转硕未得到批准的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以及公开招考的博士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中期考核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时间距离开题报告的时间不少于半年,距离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半年。中期考核由博士研究生所在科研实体组织。中期考核距离答辩时间少于半年的博士研究生,毕业时应撰写《中期考核延期说明》,经导师签字后交教育处备案。除有保密要求外,中期考核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应由至少3位同行专家组成,一般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中期考核报告人的导师应参加中期考核报告会,可以作为考核小组成员,但不得担任考核小组组长。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成绩分为优秀(85-100)、良好(70-84)、合格(60-69)和不合格(0-59)四个等级。考核小组成员可参考以下内容及权重为报告人打分(总分100分):
序号 |
考核内容 |
总分 |
1 |
学位论文研究情况及创新点总结,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已发表或待发表的文章、申请的专利、撰写的技术报告等) |
50分 |
2 |
课程完成情况、预期科研工作完成情况 |
20分 |
3 |
中期报告完整性、讲稿组织及现场表现 |
30分 |
第十八条 学生中期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组织考核的科研实体应将考核小组确定的考核成绩及时通知到学生,并将考核过程及成绩填入《中期报告登记表》并录入研究生培养系统。
第十九条 第一次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可申请第二次中期考核。对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缓慢,或在研究中存在技术路线、研究方法不当的学生,导师应指导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难以继续深入课题研究的学生 ,导师应及时调整课题方向 ,重新指导研究生开题和中期;对于由于科学研究能力不足、难以取得学位论文创新成果要求的学生,导师应及早提出终止研究生培养进程、分流等意见。
第二十条 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按以下方式处理: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可提出转硕申请,经批准后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未申请转硕或者转硕未得到批准的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以及公开招考的博士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 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
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须至少参加10次学术报告及12小时社会实践活动,方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博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之前须至少参加5次学术报告及6小时的社会实践;在中期考核之前应达到所有的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数量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的情况应填入《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登记表》并及时录入研究生培养系统。
第六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目的是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完成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论文,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审定同意后申请参加所在科研实体的预答辩。博士研究生进行预答辩的时间距提交计算所学位会时间应不少于 3 个月。预答辩考核小组应由不少于5位同行专家组成,博士研究生导师人数不少于2人。
第二十五条 预答辩考核小组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初稿、科研成果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预答辩包括:
(1)论文报告:博士研究生按照学位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报告及回答问题。
(2)论文评价:预答辩小组对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学术水平、论文工作量、理论和实验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
(3)提出修改意见:预答辩小组详细指出博士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预答辩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结果填至《预答辩审核表》。
(1)预答辩合格者,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补充、修改,经导师审阅后,可提交学位论文送审。
(2)预答辩不合格者,须根据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两个月,修改完成经导师同意申请再次预答辩。
第七章 学位论文形式审查抽查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性,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由教育处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形式审查抽查。形式审查范围为当前批次拟提交计算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教育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形式审查专家可由计算所学位评定委员成员、教育工作指导小组成员或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审查专家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形式审查表》,教育处将专家审查意见反馈研究生本人及其导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须对学位论文形式审查中专家指出的问题(包括类似问题)认真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提交学位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3级博士研究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