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管理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学位字[2013]22号),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计算所”)培养的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
学位申请人在计算所(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受理其提出学位申请后,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计算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计算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3 位同行专家评阅,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外单位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在本学科专业内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
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不少于5 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应包含本单位专家且至少有2 位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在本学科专业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
“同行专家”指研究领域与该论文的研究方向一致的专家。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六条 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计算所教育处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学位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应参与。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若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计算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进行预答辩的时间距计算所学位会时间不少于3个月。预答辩时须提交学位论文初稿。正式提交论文送审距学位会不少于40天。
硕士研究生进行预答辩的时间距计算所学位会时间不少于2个月。预答辩时须提交学位论文初稿。正式提交论文送审距学位会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计算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 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正、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成员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和外单位专家。硕士专业学位须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同行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 位同行专家组成,应包含本单位专家且至少2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本学科专业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2/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应包含1名计算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答辩人导师不可以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正、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一)计算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教育处派出的工作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三)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不超过30 分钟,博士论文报告不超过45 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六)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可列席):
1.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 及以上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 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的人员担任。博士生的答辩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的员工担任;硕士生的答辩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本专业)的员工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有关涉密或延迟公开学位论文的情况,按照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 学位初审
第十六条 教育处将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的材料,提交计算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阅。
第十七条 计算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表决,经计算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做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八条 教育处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规定时间提交毕业注册和学位评审系统。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固定会议制,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审核、通过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同时,对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本单位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计所字〔2009〕4号)同时废止。